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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未按约迁出户籍 买房人起诉到法院获赔二万元
2013-05-20 08:43:12 来源:
原告宣XX、宣X、张XX与被告李XX、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宣xx。
原告宣X。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
原告张XX。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金XX。
被告金XX。
原告宣XX、宣X、张XX与被告李XX、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XX、宣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张XX、被告李XX、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宣xx、宣X、张XX诉称. 2007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xxx路X弄X号303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也将房屋交付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约将系争房屋内户籍迁出,影响原告再次出售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迁移户籍的违约金37万元。
被告李XX、金XX辩称:系争房屋内原有李XX、金XX、金x若、陈xx四人户籍,房屋出售后,李xx户籍于2009年底迁出,金XX、金X若、陈XX三人户籍于2012年7月底迁
出,被告因他处无房而逾期迁移户籍,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困此而遭受损失,房屋买卖合同关于逾期迁移户籍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原告宣XX、宣X、张XX与被告李XX、金XX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受让被告的上海市xxx路X弄X号303室(现门牌号改为xx路XX弄X号303室)房屋,建筑面积62.09平方米,转让价款为52.5万元;被告于2007年6月28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在2007年6月28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被告应于交房当日迁出该房内的所有户口,否则按200元/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清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双方并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系争房屋内原有被告李XX、金XX及家人金X若、陈XX四人户籍,李XX户籍于2010年9月30日迁出,金xx、金X若、陈XX三人户籍于2012年7月20日迁出。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户籍资料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在买卖台同中对于被告户籍迁出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逾期迁出户籍,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未就被告户籍迟延迁出至其受损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将综合双方合同的履行隋况、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隋确定违约金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XX、金XX支付原告宣XX、宣X、张XX逾期迁移户籍的违约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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