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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 一方贡献较大 离婚可多分
2013-03-14 15:20:20 来源:秦玲玲
女方父母花钱为小夫妻买房 登记在小夫妻名下
男方起诉离婚 女方要求多分获支持
【案件情况】
男女双方于婚前购买房产,约九成的房款由女方父母出资,其中包括婚前支付的首付,及婚前婚后陆续归还的贷款,男方出资仅占一成,房产在婚前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小夫妻结婚四年男方起诉离婚,对于房产如何分割,男女双方产生争议,女方认为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即房产归女方,女方给付一成的折价款,男方认为应平均分割,同意房产归女方,但是女方应给付五成的折价款。
上海某区法院认为,此房产因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女方父母对于房产出资较多,从社会常理出发,应认为女方对于共有物的取得,所尽义务较大,应该多分。男女双方同意房产归女方,法院准许,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应考虑房产的价值,对于房产出资的情况,对于房产取得所尽义务的大小,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法院判决,女方支付相当于房产现价约三成半的折价款给男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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