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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金额的确定及职业风险基金的分配
2013-03-28 16:01:03 来源:秦玲玲
【案件情况】
原告是一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是原告的股东。2005年,原告章程规定,原告股东6人,其中被告占原告注册资本的15%,股东离职、退休时必须退股。2008年2月份被告退休,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股东会形成决议如下:一是被告退股,二是被告所退股份由其余全部5名股东平均受让,三是原告2007年净资产和利润为负数,被告无法取得分红。被告起诉撤销上述决议后两项,法院判决支持。被告对于退股金有异议,拒绝办理退股手续,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不再为原告股东,领取退股金11万元元并协办工商登记手续。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退股金15万元及利息,退回被告2004年7月份前职业风险基金12万元。
法院审理中,经被告申请,对原告净资产值进行委托审计。审理后认为,被告已退休,按原告章程规定,丧失其股东身份。对于退股金金额,按审计结论退付被告15万元,相应利息支持。对于职业风险基金,按2009年2月财政部财企(2009)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诉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09年2月财政部财企[2009]26号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不含5年)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同时应当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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