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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一万余元 自首退赔免予刑事处罚
2013-06-05 09:32:36 来源:
透支信用卡一万余元 自首退赔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 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2J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S年2月申领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至2008年10月透支本金计人民币11732.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瘥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登记袁及相关资料、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刑事报案警告函,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司,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已退赔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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