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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2013-04-20 14:43:36 来源: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 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瘥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受雇在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400弄4号打赢棋牌室,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等服务,该棋牌室内设置有“五星宏辉3”游戏机(八联机) 1台、“万能鲨鱼”游戏机(六联机)l台、“海洋之星II”具有退币口的游戏机(六联机)1台、“大白鲨”游戏机l台、“龙卷风”游戏机6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2 012年12月l9日,民警当场查获多人在该棋牌室内进行赌博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几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征人董某某、韩某、刘某某、韩某某、张某、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荣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几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菇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 013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斗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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