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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马某犯职务侵占罪
2013-04-26 08:35:09 来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马某犯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女。因本案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 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马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马某所在的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与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空)、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某公司通过某旅行社向某航空订购机票可享受折扣价格,某旅行社也会支付相应返利给某公司。2012年3月至7月,被告人孟某、马某利用在某旅行社分别担任机票业务经理和机票业务主管的职务便利,擅自使用某公司因执行三方台作协议而给予某公司的指令代码,直接登录民航订座系统为一般客户订购机票3161张和2037张。孟某、马某将收到的客户的机票款扣除返利再支付给公司,分别侵吞公司钱款选人民币71,120 .24元、32,134 .55元。2012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孟某,马某抓获归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己退出全部赃款。庭审前,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子以证实:证人张某、王某、李某、周某、段某的证言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台同》等相关书证,上海某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购票明细、三方台作协议和规定等书证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某旅行社交款单、退款说明、出具的谅解书和被告人孟某、马某的供述笔录以及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子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子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马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子支持。被告人孟某、马某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己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孟某、马某适用
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孟某、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马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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