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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
2013-04-29 08:40:46 来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2002年8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10月均因吸毒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 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张**登记入住本市共和新路1928号上海喜来登酒店客房,并打电话要求SP人服务。当日14时10分许,被害人王**进入该房间为张提供SP人服务。后张因酒后情绪失控,王见状要求离开,但遭张拒绝并被张限制人身自由。张同时向酒店投诉,后酒店SP人经理杨*等人多次上门要张开门解决,均遭张拒绝。张还将客房门反锁,扬言会做出过激行为。至当日16时许,张特客房电线割断,并继续限制王的人身自由。期间,张还阻止王上厕所并强行与王睡觉,并将手伸进王衣领内,遭到王强烈反抗并呼喊救命。杨*等人在门外劝说无效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张不听民警劝说仍拒绝开门。至当日20时许,特警破门进入房间,将王解救并将张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杨*、王**、水*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房间照片和《工作情况》,喜来登酒店提供的《境内客户登记信息表》,被告人张**的供述笔录、前科劣迹资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己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子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子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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