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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a诉被告张b、c、张d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
2013-05-07 08:56:56 来源:
原告张a诉被告张b、c、张d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张a。
被告张b。
被告张c。
被告张d。
原告张a诉被告张b、张c、张d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b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c、被告张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杨某系夫妻,生育张b、张c、张d、张e。张e于2012年4月13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杨某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张e生前遗有上海市通南路328弄x号x室产权房一套。杨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合法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存款等均由丈夫张a-人继承。现原告要求依照遗嘱继承上海市通南路328弄x号x室产权以及张e名下的公积金人民币4003.35元。
被告张b辩称,与张e共同生活了23年,2008年房屋动迁,被告张b搬出去后,与家里不来往。张e去世被告张b也不知道,母亲杨某生病住在杨浦区中心医院b血管科时,去探望过,母亲要求回家。对母亲立遗嘱之事不清楚,而且遗嘱也不是母亲的笔迹。由于张e系非正常死亡,杨某不知道其死亡的事实,故不存在将其名下的财卢明确由丈夫继承的可能。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张c、张d辩称,对母亲遗嘱真实陛无异议,同意由父亲继承本案全部遗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杨某系夫妻,生育张b、张c、张d、张e。张e于2012年4月l3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杨某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张e生前遗有上海市通南路328弄X号X室产权房一套,以及帐号为xx的公积金帷户内余额人民币4003 35元。2012年4月24日,杨某在某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某、李某律师见证下,由彭某代书,立下遗嘱,明确其名下合法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存款等均由丈夫张a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本案系争房屋上海市通南路328弄x号x室系张e生前所有的产权房,应当认定为张e的个人财产,与其生前遗留的公积金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及杨某依法继承。杨某去世后,其继承所得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2012年4月24日,杨某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故本院列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杨某遗嘱,其去世后的财产均由丈夫即原告继承。现原告据此捉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通南路328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张a所有;
二、张e名下帐号为xx的公积金帐户内的财产归原告张a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18元,由原告张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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